案情:
2011年9月,鄒達向武軍借錢,但武軍規定還款期限只有3天,還要求鄒達將他的尼桑轎車作為抵押。3天過去了,鄒達無法償還借款,轎車就一直抵押在了武軍那里。今年1月,鄒達出門路過某小區時,看見路邊停放的轎車正是之前抵押出去的車。鄒達還留有一套車鑰匙,于是趁人不備,用鑰匙啟動轎車將其開走。鄒達沒敢將車子放在身邊久留,隨后以1萬余元的價格抵押給了一家公司。不久后,該車轉賣給了市民李先生。隨后,鄒達被警方抓獲。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鄒達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鄒達抵押出去的轎車,雖然鄒達仍然擁有所有權,但轎車的占有權已經轉移,鄒達將屬于自己的轎車偷回來,同樣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在本案中,鄒達的行為已經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故構成盜竊罪。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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