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城市:
甘南律師 烏審旗律師 陽泉律師 臨河區律師 巴林右旗律師 晉城律師 五原縣律師 林西縣律師 晉中律師
合同解除是一件很常見的事,當很多人無法再繼續履行合同內容時就會選擇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解除合同的分類有哪些?這些問題小編將為大家解答,請仔細閱讀。
一、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合同法》條文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解除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3、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4、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復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采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致、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于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合同的解除因為所屬的情況不一樣分為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合同解除、約定解除四個類型,每個類型都有詳細的解釋。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也做出了詳細整理,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在線咨詢365律師,我們將竭盡所能幫助大家。
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能否并存
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得了抑郁癥后公司解除合同會得到補償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告政府時提供假材料給法院要承擔什么責任
2021-01-20出租房漏水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2021-03-01財產損失鑒定報告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有哪些
2021-03-13婚姻法解釋二
2020-11-20申請工傷傷殘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16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如何處罰?
2021-01-27哪些情形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1-03-10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2021-02-26什么是公共交通意外險
2021-02-15第三責任險處理時注意什么
2020-11-08如何區別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與責任險
2021-02-04飛機延誤險怎么賠償
2021-01-16索賠時效有何不同——鐵路保險運輸與保價運輸
2021-03-26交保險沒簽合同被辭退或調崗怎么辦
2020-12-21保險合同運用最大誠信原則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2020-11-21職工每個月失業保險領多少錢
2021-02-13機動車保險的形式
2020-11-12保險公司免責情形要如何適用
2021-02-24保險公司的業務
2021-01-14林場土地怎么進行轉讓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