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后發現新罪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如果發現當事人有新罪的,應該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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