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權法》、《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從法律規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由此可知,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權的從屬性,所以只能與主債權一并轉讓。正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楊某的訴訟請求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故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我國的擔保法及物權法均未規定隨債權所轉讓的抵押權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實踐中最理想,被廣泛使用的擔保形式,因為它的擔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發揮擔保財產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轉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發揮其使用價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繼續使用并發揮它的使用價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償債務,這樣就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權這種區別于其它擔保物權的優勢,使抵押權在市場經濟中對促進市場經濟正常、良性運轉起著促進和保護作用,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有序的深入和發展,抵押權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青睞,成為最常見、最常用的擔保形式。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的話,債權轉讓給了其他人的抵押權就必須要轉讓給對方,在法律中規定的是抵押權和債權是無法分離和單獨轉讓的,否則的話就是屬于違法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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