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怎樣才能生效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2)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怎么做債權轉讓行為才合法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您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訴訟中債權能否轉讓
現代各國對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依照該條規定,處于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但是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考慮到我國法治的不健全,立法體系的不完備,法律沒有規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認可的,還存在立法沒來得及規制的部分。
其次,對于因私權---債權的糾紛而進入公法---訴訟程序法規制的訴訟實體權利的處置要受限于訴訟程序法的制約,法律不可能容許原告在案件審理階段無次數限制的轉讓債權,從而多次變換原告,同理對于判決已確定的債權,也不可能無限制的變化執行申請人,這不僅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同時也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性。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訴訟程序中的債權不同于《合同法》中規定的一般意義上的債權,其不僅要體現私法自治的原則,同時還要兼顧訴訟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原則上應當允許轉讓,但是應當加以限制和規范。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債權轉讓如何才能生效”問題進行的解答,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包括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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