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投標價格的法律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害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財政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招標文件中應針對標的具體情況,主要采用以下評標方法:
(一)打分法。
(二)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指所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即為中標人。
(4)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5)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企業成本的除外。
(6)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委《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四條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
歸納以上法律依據、法規等依據我們可以明確歸納兩點:
一是最低投標報價法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方法之一;
二是最低投標價應以不得低于其成本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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