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出走失蹤立案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受失蹤報警后,應該立即確定負責查找的民警,民警進行調查后確定是否為失蹤警情的,就可以立案。
《公安機關處置失蹤警情工作標準》
第十三條?負責查找的民警應當認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制作詢問筆錄,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具體情況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載以下內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員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二)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顯著體表和牙齒特征)、口音、交往關系、有無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三)失蹤人員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四)失蹤人員最后出現的時間、地點;
(五)失蹤前的言行、穿著服裝、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員的愛好、習慣、失蹤前打算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七)求助人認為可能的失蹤原因和失蹤人員可能的去向;
(八)失蹤人員親友、所在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況,并告知求助人繼續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要根據初查情況,確定是否為失蹤警情,并將失蹤警情按照分級管理要求開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負責處置一級失蹤警情;刑偵部門牽頭負責處置二、三級失蹤警情。
在失蹤警情處置過程中,發現失蹤警情需變更分級的,在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可以變更失蹤警情級別并變更辦案部門。
申請失蹤程序是怎樣的呢
申請失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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