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二、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
三、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四、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1、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2、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
3、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
4、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五、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合同債權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務分包資質標準的內容是怎樣的
2020-11-28怎么辦理涉外結婚手續
2021-03-11股東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2020-12-10限制消費令下達多久會生效
2021-02-24繼承權放棄與繼承權喪失有哪些區別
2020-11-27單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1-05被迫簽訂有欺詐性合同如何處理
2021-02-05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全部是1年嗎
2020-11-09消費者在商場摔傷,商場要承擔多大責任
2020-12-18北京市二套房的認定標準
2021-01-19解除勞動合同最多賠償多少個月
2021-03-03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是怎樣的
2020-12-01勞動安全衛生的定義,勞動安全風險有什么
2020-12-25人壽保險保單能夠轉讓嗎
2021-01-03購車險小心“高投低賠”
2020-12-17父母可以給成年子女購買死亡險嗎
2021-01-10保險公司最多可以賠償的費用是多少
2020-12-18保險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是什么
2021-01-21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
2021-01-15無名氏死亡賠償金提存后車主能否向保險機構索賠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