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中債權如何訴訟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破產企業的仲裁、訴訟應當中止,如果提起訴訟的,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產申請立案審查意義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向法院請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意思表示,是破產請求權的具體行使。破產申請的提出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準備階段,也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前提條件。
法院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破產申請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而決定受理,導致破產程序的啟動。破產程序的啟動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破產是一種特殊的償債程序,是通過債務人主體資格的消滅來實施其債務清償的。這就意味著這種清償行為的法律后果是雙重的。
一方面,它使債務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償;
另一方面,當清償完結后,債務人的經濟生命也隨之喪失;法律上民事主體資格以及反映這種資格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也相應消滅。破產程序的啟動,導致同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有關的、正在進行的其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的中止,或民事案件管轄的轉移(以債務人為原告,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除外);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中止。故破產申請的立案審查尤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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