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訴訟理由是什么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訴訟的理由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1、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其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3、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者做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提供擔保或者對待給付,屬抗辯權的再抗辯權。
4、應當發行先履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據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5、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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