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可以用普通程序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小額訴訟是可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小額訴訟的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造成小額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主要區別
1、一審終審。它不同于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審終審,而是一審終審。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2、審判組織不同。特別程序原則上采用獨任審判制。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審限短。特別程序的審限原則上為30日。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4、審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別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目的是對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法律事實加以確認,不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通過審判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采用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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