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這樣那樣的糾紛。此時,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講該如何進行處理,才能讓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下去?處理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接下來,就由律霸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有關情況。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后,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有:雙方通過協商和解、由第三方進行調解,通過仲裁解決、通過訴訟解決。
1、協商
協商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這兩種方式是不用選擇的,有了問題當然會協商,但是協商未必有結果。有些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 起訴”,一般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協商不是一個強制的前置程序,有時會在訴訟中碰到被告一方提出這樣的反駁理由“合同約定了協商不成才起訴,你還沒跟我好好協商,你現在不能起訴!”這種說法,其實沒什么意義。
2、第三方調解
所謂的第三方調解,可以是雙方選擇的任何愿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雙方共同朋友、雙方委托的律師、也可以是201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所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過,不管是哪種,以雙方自愿為前提。這個自愿,一是選擇這種方式必須雙方自愿,二是能否達成調解一致及達成何種結果也必須雙方自愿。
如果達不成一致,就只以具有強制解決權利的仲裁或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爭議了。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所說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是指發生爭議后,雙方是否選擇仲裁解決,如果不選擇仲裁解決,那按法定的就是訴訟解決了。對訴訟解決,雙方是否選擇訴訟解決的法院管轄地,也是一個問題。
3、仲裁
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解決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終裁,裁決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確有效的約定仲裁條款,實踐中很多仲裁條款由于不規范而無效。
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且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很多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往往是因為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或者既約定仲裁解決又同時約定訴訟解決。
4、訴訟
如果未約定仲裁解決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這就涉及一個訴訟管轄的問題。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不是隨意約定。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在遇到合同糾紛的時候,有多種方法可以供選擇,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等等, 這些內容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詳細介紹了。除此之外,也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供當事人進行選擇,但無論用怎么樣的方法,小編都希望各位能夠遵紀守法,不能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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