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是指因為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難么根本違約是怎么分類的呢?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根本違約的分類的問題。
(一)預期根本違約和實際根本違約
1、預期根本違約,也稱先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相對應,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這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明確可見的有《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大陸法系無預期違約概念,而有與默示預期違約規則相類似的不安抗辯規則。預期違約還可以分為明示預期違約情形和默示預期違約情形。明示預期違約,即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便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只是根據預期違約方的某些情況或行為(履行義務的能力有缺陷、商業信用不佳、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表明有不能或不會履行的危險等)來預見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此時可以終止自己相應的履行并要求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其能夠履行的保證,若對方未能在此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保證,即構成根本違約,預見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2、實際根本違約
《公約》沒有對違約進行具體形態的分類,而是采用了英美法的以結果加可預見性標準來規范根本違約,所以相對于預期根本違約,實際根本違約則是界定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根本違約,也是一般通常意義上討論的根本違約。大陸法系把違約形態進行了具體的分類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給付拒絕和不完全給付,因此根本違約也就存在于這些具體的分類形態中。
(二)全部根本違約與部分根本違約
根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不同,根本違約又可分為全部根本違約與部分根本違約。前者是指致使合同目的全部不能實現的違約行為,后者則指導致合同目的部分不能實現的違約行為。給付不能和給付遲延、給付拒絕和不完全給付及預期違約均存在全部違約與部分違約之分。前述各種具體違約形態根本違約標準之確定,是就全部違約分析而言的。若為部分違約,而合同內容為可分者,致使該合同部分目的不能實現,則構成部分根本違約,債權人可就該部分合同予以解除;但合同內容不可分者,部分違約致使合同目的全部不能實現,則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可就合同全部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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