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7月,原告合肥火炬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某太陽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授權的經營單位合肥某專賣店(以下簡稱專賣店)簽訂《太陽能熱水器購買安裝合同書》一份,約定:專賣店向原告所建的夢園小區商品房供應安裝太陽能熱水器168套,計672根真空管,“整套保修一年,終身優惠維修保養,主件(真空管)五年內因質量問題致熱水器無法使用將免費包換”,原告應付貨款376320元(不含安裝及輔材費)。合同生效后,專賣店于同年9月份履行完供貨安裝義務,并向原告交付,原告則按專賣店及被告的要求將貨款、安裝費、輔材費合計387256元匯至被告帳戶,被告向原告開具了此款的發票。
自2003年8月起,使用中的上述熱水器相繼出現不供熱或者供熱不足的質量問題。對此專賣店僅履行了更換部分安裝材料的保修義務,對有質量問題的真空管拒不履行包修、包換的義務。此后原告多次以書面的形式直接要求熱水器的生產廠家本案的被告履行包修、包換真空管的義務。被告在書面回復中認可其所供熱水器存在質量問題,并在宣布撤銷專賣店的經營授權的同時,承諾“我公司仍將按保修卡規定的內容對產品進行保修”,將盡快另行“設立合肥服務店,長期安排服務人員提供維修服務”。此后被告雖派上海辦事處的維修人員來肥,但在未履行完更換全部有問題的真空管義務的情況下即不告而別。被告關于在合肥設立維修店的承諾更是沒有兌現。 2004年7月份后原告再與被告聯系,其即以與原告無合同關系為由,要求原告找原專賣店解決售后服務事宜。無奈,原告只得于2004年9月15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退還被告所供太陽能熱水器168套,被告返還原告已付的貨款、安裝費387256元。此時距熱水器交付使用已兩年。
訴訟代理及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呂淮波律師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訴訟活動。本案爭議及所涉法律問題有兩個:
1、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即原告能否訴被告。
被告認為本案所涉的《太陽能熱水器購買安裝合同書》是原告與專賣店訂立的,被告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專賣店是獨立的法人,原告以此合同糾紛訴被告無合同依據,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者追加專賣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1)本案所涉的書面合同雖然是原告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賣店訂立的,但在合同履行中,原告按被告和專賣店的要求將貨款和安裝費直接付給了被告,被告收款出票并直接向原告發貨。這一事實表明原被告之間建立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即本案所涉合同是由被告和專賣店共同履行的。據此被告與專賣店對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有權選擇向連帶責任人之一的被告主張權利。(2)更為重要的是在原告直接要求被告履行保修責任后,其宣布撤銷專賣店的經營資格,承諾由其直接履行本案的保修義務。本案涉訟的最終原因是被告未兌現此承諾。據此,原告選擇其為被告并無不當。法院對原告的上述意見未置可否,但沒有強求原告也未主動追加專賣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2、在本案所涉熱水器已交付使用兩年后,原告以廠家未履行保修義務為由,訴請向被告退貨的主張能否成立。
一種觀點認為保修作為賣方的售后服務義務是賣方履行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并不是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主要義務。賣方未履行售后服務義務,僅是一般的違約行為,不能導致退貨使買賣雙方的關系恢復至未訂立合同前狀態的法律后果。針對賣方的此違約行為,買方只能作出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售后服務義務,或者在另請其他廠商維修后作出要求賣方賠償買方損失的主張。原告代理律師則認為,(1)在本案被告未履行售后服務義務后,原告已多次向其提出了繼續履行此義務的主張,同時本案所涉熱水器的特定性決定了除該熱水器生產廠家本案被告以外的其他廠商都無能力也不愿意對該熱水器進行維修,若在起訴時原告仍請求被告履行售后服務的義務,即便獲得法院的支持,如果被告仍不主動履行法院的判決,該判決就難以執行,原告合法的實體權益實際上未得到審判保護。本案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原告起訴時只能選擇主張退貨。(2)當某種商品的使用價值能否持續到賣方承諾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賣方能否兌現其承諾應履行的售后服務義務時,那么此種義務就不再是賣方的附隨義務,而應視為賣方應履行的合同主要義務。賣方不履行這一義務的結果必然致買方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能利用此商品的價值,從而致買方不能實現與賣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據此,賣方的這一違約行為應視為對買方的根本違約,買方有權向賣方作出退貨的主張。本案所涉的熱水器正是這種有賴于賣方良好的售后服務才能利用其價值的商品,因此原告的主張應予支持。
裁判結果:
在受案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提出調解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與原告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1)被告拆除向原告供應并安裝在夢園小區商品房上的熱水器自行處理;(2)被告分三期向原告返還貨款340000元。 本案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當事人雙方均較滿意,但卻失去了以法院判決的形式對本案爭議的問題作出回答的機會。對這些問題特別是第二個問題希望律師界的同仁能予關注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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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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