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子被高空墜物砸了責任是怎樣劃分的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著城市管理,也拷問著立法部門,事后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著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高空墜物的問題在實際的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只要自己的操作在一定的法律規范內就可以有效的解決,但是最為關鍵的還是自己需要留意的相關的法律細節,在責任的追究上如果存在糾紛,最好的辦法還是需要有關的部門的介入,這樣問題的解決才會有著重要的意義。
高空墜物的危害有多大,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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