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談談《解釋》對簡易程序作了哪些規定?
答: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規定對所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人認罪且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案件,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保障簡單案件盡快審結,進而將有限的審判資源更多用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審理中,對于構建科學的簡繁分流審判機制,提高刑事審判的整體質效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立法規定,《解釋》對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問題作了明確和細化。相關規定主要把握了兩點原則:一是既鼓勵依法充分適用,同時也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二是審理程序可以適當簡化,但訴訟權利必須充分保障。
1.進一步明確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和開庭時均應當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只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實踐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否有必要通知辯護人出庭,存在不同認識。有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案件均是被告人認罪的案件,辯護人出庭并無實際意義;通知辯護人出庭,恐會導致簡易程序的簡易性無法充分落實。經研究,我們認為,辯護權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適用簡易程序也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鑒此,《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
⒊明確了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具體情形。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問:請談談《解釋》對二審開庭作了哪些規定?
答: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完善了二審開庭的有關規定。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二審監督、糾錯功能充分發揮,《解釋》根據法律情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二審開庭的范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同時,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問:請談談《解釋》對死刑復核程序規定了哪些新內容?
答: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解釋》規定,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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