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犯罪中止應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處罰原則較為特殊:
首先,明確是“應當”從寬處罰而非如同預備犯、未遂犯那樣“可以”從寬處罰;
其次,注意對中止犯的處罰也不同于預備犯、未遂犯那樣比照既遂犯進行處罰;
其三,明確對中止犯的處罰關鍵看是否造成損害結果,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未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有兩種結果:沒有造成損害或是造成了損害。我國刑法對這兩種結果分別制定了處罰原則,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換言之,是否造成損害,不是構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處罰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二、犯罪中止認定要注意什么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后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后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著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于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后,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于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例如甲某使用過期失效的農藥(本人不知過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圖殺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將杯中水倒掉。雖然因為農藥已經失效,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殺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認為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狀態在犯罪行為著手的前后階段都是有可能出現的,由于此時行為人主動的放棄了犯罪,并且還有可能出現有效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情況,所以在成立中止犯的時候,往往對其的處罰也是不會太重的。結合刑法中的規定來看,根據是否有效防止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對中止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
法律規定犯罪中止有幾種類型
應該怎么認定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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