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一、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二、債務重組轉讓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三、伴隨非貨幣性交易的轉讓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負債的轉讓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以上就是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債權轉讓的法律性質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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