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受到哪些限制
1、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雖說是法定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時,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要想使債權轉讓具備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護,應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有效。
以上是由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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