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主要體現在: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系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占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并轉移。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或其有償方式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所讓與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項責任的特約,在讓與人故意不告知債權的瑕疵時為無效。無償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于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復讓與。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主要表現在: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后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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