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有哪些細化規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
第四百六十一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進行,并應當保持有關審判人員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退休人員擔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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