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二、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
三、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經過父母同意領結婚證違法嗎
2021-02-21債權優先于物權的情形有什么
2021-02-15在我國毒駕被抓一般怎么處罰
2020-11-13公司搬遷怎么給補償金
2020-12-09電子商務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哪些規定
2020-11-16離婚后如何強制執行探望權
2021-03-10資金拆借需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2020-12-28未盡贍養義務有什么后果
2021-02-07合同上是否要約定購買五險一金
2020-11-21產假期間公司裁員如何賠償
2020-11-30發現對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怎么辦
2020-12-26工傷復議期過不能申請行政訴訟嗎
2020-12-06地役權是否適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20-11-19哺乳期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嗎
2020-12-13低于標準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2020-11-19降低損失的退保技巧有哪些
2020-12-22飛機航空管制延誤賠償
2020-11-20原告張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2021-01-17車輛維修時丟失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責任
2020-12-11車損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