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
《擔保法》生效前的擔保,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負有通知保證人的義務。債權人通知保證人后,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生效后的擔保,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債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主債權轉讓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低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我國法律規定生效前的擔保,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負有通知保證人的義務。生效后,債權人無需通知保證人。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的相關資料。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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