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嗎
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實踐性合同。
一、債權轉讓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嗎
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債權讓與合同一般發生在債權人想要將自己的債權讓與給第三人的時候,是指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將債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讓給第三人所需要簽的合同。只有當債權讓與合同滿足實踐性合同所必須的要件時,債權讓與合同才是實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必須包含兩個要件:
1、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說雙方都對合同中的內容表示同意。
2、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實踐性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履行先合同義務之后,合同才成立。
那么爭議點也就在于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具有這兩個要件,只有當債權讓與合同滿足這個要見的時候,債權讓與合同才是實踐性合同。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很顯然,債權讓與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當然也符合合同的要件,即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則肯定也符合實踐性合同的第一個要件,那么重點就在于是否符合第二個要件了。債權的轉讓在簽訂合同時就生效,不以支付對價為生效要件,因此,債權轉讓不是實踐性合同。
二、法律對于債權轉讓的限制債權的轉讓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范疇,貫徹的是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合同法》對于轉讓債權的行為做了限制。
1、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5、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實踐性合同,也對債權轉讓合同有了一些了解,想必您在以后的債權轉讓中能更加得心應手吧。以上資料由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希望這些能夠解決您的疑惑,若是您還有什么問題,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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