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擔保還有效嗎
《擔保法》生效前的擔保,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負有通知保證人的義務。債權人通知保證人后,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生效后的擔保,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債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主債權轉讓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債權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低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二、債權轉讓擔保還有效嗎
《擔保法》生效前的擔保,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負有通知保證人的義務。債權人通知保證人后,保證人應向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生效后的擔保,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債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主債權轉讓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擔保還有效嗎?本文已經做出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在實際中債權的轉讓要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這樣才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證書一般幾天能拿到
2021-01-20不動產侵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
2021-01-28不適用死刑情形有什么
2021-01-10醉灑駕駛撞死兩人如何處罰
2021-02-25民事調解后還可以保全嗎
2020-11-29離婚精神損失賠償是怎樣的
2021-01-31合同保全有哪些措施
2021-01-30詳解相互保險公司的優劣勢
2020-12-01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2021-03-01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探析
2020-11-15投保人駕駛無證車輛身亡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021-03-03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差別有哪些
2020-11-20網銷保險為何如此受熱捧
2021-02-06非法營運出事故保險賠嗎
2021-01-22保險報案理賠步驟有哪些
2021-02-2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
2020-12-27半掛車未上保險不賠付
2021-02-07解釋保險合同條款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2021-03-06風險代理是怎么一回事?
2020-11-282020拆遷宅基地怎么補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