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和惡意串通是什么意思
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行為又稱做惡意通謀行為。是指在買賣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串通掩蓋事實真相,在應價過程中串通一氣,有意壓價,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比如惡意串通,即串通的雙方(債務人與他人)因為牟取非法利益作為共同的目的達成一致的協議,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惡意損害,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相關法律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份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一般來說撤銷權這種權利依附于很多權利之中,這種權利是否行駛。都是根據自己的是否需要行駛這種權利而定的,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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