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債權轉讓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一)因銀行不良債權剝離糾紛,從資產公司購買債權的受讓人不得直接起訴銀行;
(二)根據國務院分配額度劃轉的不良資產,受讓人不得以債權虛假為由提出返還或賠償的要求;
(三)受讓人要求按虛假債權的全部數額支付價款,或請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四)虛假債權轉讓合同中,銀行因欺詐而致合同可撤銷,同時亦構成侵權,受讓人可選擇請求方式。
什么是虛假債權轉讓
虛假債權轉讓是指銀行在對不良資產打包處理的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將本來不存在或者已經清償的債權轉讓給他人。虛假債權轉讓通常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不良資產剝離前已受清償。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于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后形成糾紛。
(二)不良資產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并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于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并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三)真債權假合同。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四)新貸還舊貸。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范,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范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后,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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