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無論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規定,還是實務部門的實際操作,采取“雙規”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都必須是有人舉報有違紀事實或者是紀律檢查機關發現有違紀嫌疑,同時還需有大量的證據證明有違反紀律嫌疑的人;而不是毫無根據的隨隨便便去要求某人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待問題。其實,在實踐中,由于“雙規”的對象往往是行使一定國家權力的官員,紀律檢查機關在決定采取“雙規”措施時,比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在司法偵查過程中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要謹慎得多。
法學界普遍認為:“雙規”侵犯了人權。[4]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早就指出:一個國家的人們所享有的權力是不能超出其所處時代的經濟、社會、文化條件制約的。[5]而我們的法學家,其實恰恰犯了《哥達綱領》中的錯誤,將其他發達國家所適用的一般原則,教條地套到中國的現實,從而認為中國的現實與該原則不符合。在“雙規”這一制度性措施上同樣如此。比如,有些學者認為“雙規”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沉默權,這一基本人權。[6]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中尚未規定什么沉默權,而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在調查執掌國家權力的黨員代表們的違紀案件時也要尊重他們的沉默權,我想是不是有點吹毛求疵了吧?另外,從“雙規”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來看,由于“雙規”的涉案官員,都曾經為“人民謀過福利”或“有功于人民群眾”,被“雙規”的人員,在“雙規”期間,國家一般都是撥出專款,派員陪吃、陪喝、陪住,并且住的一般都是高級賓館,而不是看守所或拘留所。因此從比較分析的角度來看,我們被“雙規”的官員,相對于刑事訴訟過程中被采取拘留、逮捕和變相“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人權恰恰是受到了充分保障。我們很少(注意,不是沒有)聽到在“雙規”過程中死了人的報道,[7]而因國家追訴機關刑訊逼供而死人似乎在今天已經不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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