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期限是多久?
根據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但是要注意的是:
1、仲裁書中有沒有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期限屆滿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勞動仲裁裁決書,需要15天以后,因為勞動仲裁給予裁決雙方15天的訴權,如果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所以在這15天年內裁決尚未生效,不能申請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二、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裁決的。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管轄權,作出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不論是涉外仲裁,是國內仲裁,對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或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事項進行裁決,裁決無效。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超過部分無效。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系偽造的。
5、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么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勞動爭議的范圍。
2、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采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
3、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后,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那么法院也是會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以及事實的過程來做出相應的判決,如果在法院做出了判決后當事人一方沒有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執行時,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但是也是需要注意申請期限的。
涉外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有哪些?
法院可不予執行哪些仲裁裁決書
涉外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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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高潤寧律師2015年加入河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后于2017年10月轉入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與非訴訟實務,從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訴訟技巧也更上一層樓。深厚的理論知識,配合靈活的訴訟技巧,讓其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高潤寧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及高度的責任心,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高潤寧律師以公平、公正、公道;專注、專業、專心為其座右銘。且積極、嚴謹、細致的辦案風格,使其能夠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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