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訂金與定金的差別有哪些
2020-12-14抵押擔保物不夠償還債務怎么辦
2020-12-10交通違章處理流程
2021-02-01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
2020-11-15調崗方式有哪些
2020-11-16勞務外包的意義
2021-03-22勞動爭議業務提成算工資嗎
2021-03-21公眾責任險如何理賠
2021-02-06人身保險投保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1-01-22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差別有哪些
2020-11-20去交警隊處理事故要叫保險公司的人嗎
2021-02-15大貨車盲區肇事未發現保險公司賠嗎
2020-11-26失火引起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賠嗎
2021-01-08交通保險賠償哪些項目
2020-11-19高速路上追尾別人的責任需要聯系保險公司嗎
2021-01-29哪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
2021-01-03保險逾期未交由誰承擔責任
2020-12-15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2020-12-17為什么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出質
2021-02-20劃撥土地上房產證到期怎么辦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