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么處理
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么處理:通知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可以轉讓的債權包括哪些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于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們認為,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
法律對債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中關于債權轉讓規定于第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p>
《合同法》對此也只有寥寥數語。第79條至第83條、第87條對債權轉讓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如不能轉讓的情形、轉讓權利通知義務、從權利應一并轉讓、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內容作了粗略規定。
其中債權轉讓通知義務與《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的須經債務人同意相沖突。有關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民法通則》規定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經濟發展,而《合同法》規定過于寬泛,不利于保護債務人和他人利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在抵押財產上成立留置權的法律保護是怎樣的
2021-02-15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2021-01-11房屋轉租糾紛如何處理
2021-03-07軍婚法律保護有哪些內容
2020-12-23商標駁回再審申請書怎么寫
2021-01-18追償權糾紛屬于物權還是債權
2020-11-24出交通事故全責能否申請工傷
2020-11-09工業廠房租賃合同
2021-02-01監護人有權禁止未成年人談戀愛嗎
2021-01-26丈夫監聽妻子手機是否構成侵權
2020-12-10法院提前刪除失信人信息的條件
2021-02-022021孩子上體育課受傷誰來賠
2020-12-24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2021-01-20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2020-11-15小型股份公司章程是怎樣的
2020-12-18疫情期間被隔離扣工資嗎
2021-03-09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存在什么不同嗎
2020-11-19旅行社責任保詳細條款
2021-03-23保險公司歡迎強三險 經常肇事者須付高額保費
2020-11-23傻子放火保險有的賠嗎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