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效中斷與喪失時效的債權可否轉讓。雖然債權轉讓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但也含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轉讓應該構成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已經喪失的債權也仍然可以轉讓。因為在民法原則中,自愿原則尤為重要。雖然已經完成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尚有自愿履行債務的可能,且債務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因此,喪失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仍然可以轉讓。如果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喪失提出抗辯,受讓人則可以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
2、債權轉讓可否牟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的轉讓不得牟利。但此處牟利是指非法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的轉讓特別是權利的轉讓,大都是有償行為。債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與其他商品并無本質區分。它們都受市場經濟之共同法則即價值規律的制約。因此,表現于債權讓與在可謀利上即為其價格受市場調節,此種調節的結果很可能就使讓與人獲得的不僅僅是一定利益,而是較為豐厚的利益。只要是不為暴利的情況下,此種利益應得到保護,因為這是對其風險的回報,市場經濟理應如此。如果將有償的轉讓行為都視作非法牟利,實際是禁止了合同的轉讓,對于搞活流通、增進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非常不利。
3、可撤銷的債權可否轉讓。債權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屬于效力待定的債權,并非當然無效,故也可以轉讓。但應注意,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于無效,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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