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復核信訪事項以什么方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復查或者復核信訪事項,主要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經書面審查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組織調查,必要時可以聽證。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對地級公安機關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持書面答復向地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公安機關提出復核請求。省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復核完畢,提出復核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對省級公安機關復查意見不服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復核請求。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對公安機關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公安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復查或者復核信訪事項,主要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經書面審查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由負責復查、復核的公安機關向信訪人及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一條 信訪人在請求復查或者復核中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復查或者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督促原處理機關進行調查,也可以自行調查。
公安機關立案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
1、粗線條地收集材料和進行審查。在實踐操作中,由于對立案審查規定了具體期限,因此對一些復雜、牽涉面較廣的案件,特別是涉及行為地、人員分散、涉及面廣的案件,偵查人員便無暇深入、細致地調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確認是否有犯罪事實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過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觀上將立案標準與定罪量刑標準相混淆。
3、對立案調查程序認識有偏差。在調查核實中往往先入為主,僅是根據控告、舉報、報案等材料反映的內容進行調查,未對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構成犯罪的事實作調查,單方面的收集證明有犯罪事實或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將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觀、全面地作立案判斷。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復查或者復核信訪事項,主要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經書面審查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組織調查,必要時可以聽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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