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的規定,債務移轉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須有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的債務移轉合同;
第二,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即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移轉)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須經債權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債務人的義務;
第三,一般,須所承擔(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對于債務人必須親自履行的債務,如技術服務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術人員履行的合同,不得將債務移轉。
債務經債權人同意由原債務人移轉于新債務人后,發生如下效力:
首先,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從而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免除了其債務。
第二,新債務人可以援用原債務人的抗辯石油對抗債權人。
第三,新債務人依據債務移轉合同對原債務人所提出的抗辯理由不得用來對抗債權人。債務移轉時,從屬于債務的義務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時應給付債權人的違約金、賠償金一并移轉。但其他人對債務所作的擔保則必須經由擔保人對債務移轉亦表示同意后,擔保人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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