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估政府采購供應商績效
通過供應商績效考核,制造企業可以實現以下目標:獲得持續的績效改進,包括成本、質量、交貨、服務及技術合作等方面的改善;鼓勵供應商檢查內部運作,不斷改善企業本身的流程;不斷與供應商進行信息交流,建立共享機制,實現雙贏的供應關系。那么,制造企業應如何對供應商進行績效評估呢?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五個步驟。
步驟一:確定考核主策略劃分考核層次
一般的做法,是劃分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或半年考核)的標準和所涉及的供應商。月度考核一般針對核心供應商及重要供應商,考核的要素以質量和交貨期為主。季度考核針對大部分供應商,考核的要素主要是質量、交貨期和成本。年度考核(或半年考核)一般針對所有供應商,考核的要素包括質量、交貨期、成本、服務和技術合作等。
進行分層次考核的目的在于抓住重點:對核心供應商進行關鍵指標的高頻次評估,以保證能夠盡早發現合作過程中的問題;對于大部分供應商則主要通過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來不斷檢討,通過擴充考核要素進行全面的評估。
步驟二:供應商分類建立評估準則
確定考核策略和考核層次之后,接下來要對供應商進行分類,進一步建立評估細分準則。這一階段的重點在于,對供應商供應的產品分類,對不同類別的供應商建立不同的評估細項,包括不同的評估指標和每個指標所對應的權重。
舉例來說,某家電子制造企業在月度評估時,對IC類供應商和結構件供應商進行考核。對于IC類供應商,供貨周期和交貨準確性是關鍵的評估指標;而對于結構件來說,供貨彈性、交貨準確性和質量是關鍵的評估指標。
進行供應商考核一般采取平衡記分卡工具。例如,某家制造企業于今年第二季度,針對一個結構類供應商進行季度考核,考核表設定了成本、質量、交貨期和服務四個主評估要素,然后對每個要素設定了相應的權重。針對每個主評估要素,又分別設定了具體的評估指標,以及相應的權重。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考核策略需要根據不同層次、不同供應商類別,結合企業具體的管理策略進行定義。
步驟三:劃分績效等級進行三個層次的分析
采用平衡記分卡,對供應商的每一項指標進行具體考核后,接下來要對供應商的績效表現劃分等級。比如將供應商績效分成五個等級,依據等級劃分,可以清楚地衡量每家供應商的表現。
掌握了每家供應商的表現之后,要對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分類,采取不同的處理策略。首先進行供應商的績效分析,具體來說,可從三個層次進行:根據本次考核期的評分和總體排名進行分析;與類似供應商在本次考核期的表現進行對比分析;根據該供應商的歷史績效進行分析。
通過這些不同維度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每家供應商在單次考核期的績效狀況、該供應商在該類供應商中所處的水平、該供應商的穩定性和績效改善狀況等,從而對供應商的表現有一個清晰全面的了解。
步驟四:建立二維分析圖定位新的采購策略
根據供應商的績效表現,我們對供應商進行重新分類,有針對性地調整采購戰略。以供應商績效和考核期所采購金額為軸,我們可以制作一個二維分析圖,X軸表示供應商績效,Y軸表示本期采購金額。圖中的每一個圓代表一家供應商,圓的半徑則表示公司同該供應商的采購數量。
把這個圖分成ABCD四個象限。比如說,在A、B兩個象限中,供應商績效表現相對良好,因此,無論我們向該供應商購買多少金額,都可以暫時不用太多關注。處于C象限表示向該供應商購買的金額很大,而該供應商的績效表現并不好,這是最需要研究的部分。這一部分,要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做出決定,是尋找替代供應商還是采取措施要求供應商進行改善。
處于D象限的供應商,績效表現不好,但采購金額不大,通常處于這個部分的供應商都不是一些關鍵供應商或不可替代的供應商。在這個部分,完全可以采用更換供應商的策略以做調整。
步驟五:傳遞改善目標督促供應商進行改善
把供應商分類之后,對于希望繼續合作但表現不夠好的供應商要盡快設定供應商改善目標。首先將評估結果反饋給供應商,讓供應商了解它哪里做得好,哪些地方表現不足。改善的目標一定要明確,要讓供應商將精力聚焦在需要改善的主要方面。比如,績效考核之后,可能該供應商有5個指標做得不好,但我們希望供應商在其中的兩個指標上能盡快改善,那么就將這兩個指標及我們所希望達到的水平反饋給供應商,讓他們在下個周期里,重點改善這兩個指標,而不是其它三個指標,從而讓供應商的努力同我們的期望達成一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年繼承不用公證了嗎
2021-01-26能否對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提起訴訟
2021-03-01合同不見了可以仲裁嗎
2020-11-13違反買賣合同效力當事人怎么認定
2021-02-28勞動合同不變更要賠償嗎
2020-11-09代位繼承是否適用于遺囑繼承
2021-02-26很少盡贍養義務能分撫恤金嗎
2021-02-26房屋不滿意可以拒交中介費嗎
2021-01-11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辦理步驟是什么
2020-12-28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沖突問題
2021-02-08公司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2021-01-15勞動爭議中約定管轄條款是否有效
2020-11-13新車投保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0-11-28意外保險理賠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2021-01-18雇人干活受傷用理賠嗎
2020-11-08工商局工作人員值班期間死亡,能認定為工傷嗎
2021-01-22公眾責任險條款
2020-12-24什么是刑事代理?
2021-01-04職場新人宜買短期險
2020-11-1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釋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