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致人損害怎么維權
這要區分情況處理,如果是公務員因違法行使職權時致使他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或者存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其他規定情形時,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除《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情形外,公務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仍適用《侵權責任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正確維權需要弄清國家賠償責任與用人單位責任的主要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前者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后者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2.責任主體不同。前者是法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后者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法人包括機關法人等。
3.歸責原則不同。前者以違法責任為主,兼有結果責任、過錯責任;后者適用無過錯責任。
4.賠償范圍不同。前者僅限于財產損失中的直接損失和精神損害;后者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
5.賠償救濟程序不同。前者的救濟程序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后者救濟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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