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
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雖然《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同時也對能夠轉讓的債權作出了以下限制: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事實上,能夠用來轉讓的應當是與人身沒有密切聯系的,比如借錢產生的借貸合同。而相對的,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債權不能轉讓,如撫養費、贍養費等。
(二)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在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讓債權的可以是明確規定絕對不能轉讓,也可以是附條件的不允許轉讓,但是只要是當事人符合法律的約定都有效,如果債權人未按合同約定而將債權轉讓,則該轉讓無效。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以上為大家解決了債權轉讓需要債務人同意嗎的問題,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而且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上的條件才會生效,通知債務人,如果不通知的話,這樣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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