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級別是如何確定的
一、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1、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模設置確定。
3、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由國家依法另行規定。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二、對于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則依據其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公務員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確定公務員的級別時應依據的條件。具體講有三條:
一是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
二是公務員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
三是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資歷(主要包括任現職的時間和工作年限)。這些條件在確定公務員級別時起著不同的作用。
職務決定公務員所在的級別范圍。每一職務都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對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較好、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較長的公務員,可以在其職務級別范圍內,確定較高的級別。
我們單位的工資就有幾個部分組成,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獎勵工資,工齡工資等最主要的部分組成,
有的單位工資表上還有生活補助,各項津貼等部分組成,一般每個單位不同,城市不同,這些都不同的。但大部分單位的工資都是上冊子的,具體的數額和實際表上的數額都不同的,因為冊子里的拿到手的錢都扣除了公積金,和醫療保險之類的雜七雜八等項目的。
三、對于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則依據其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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