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具有哪些要素才生效
2021-02-18關于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2020-12-24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不包括什么
2021-03-09行政處罰限制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01票據貼現與票據承兌的區別
2020-12-03征地補償規定有哪些呢
2020-12-08理財產品需要申報個人財產嗎
2021-01-26經過什么樣的流程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2021-01-06合同上是否要約定購買五險一金
2020-11-21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做什么
2020-11-09口頭合同觸犯合同詐騙罪是否合法
2020-12-16房屋租賃注意事項
2021-01-1060歲上班勞動關系存不存在
2021-03-03什么情況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
2021-02-12航班延誤賠償多少錢
2020-12-15投保人隱瞞實情投保會后果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2020-11-17簽訂房屋保險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0-11-23如何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2021-02-15保險合同疑難問題集錦
2021-02-06無證駕駛人致人受傷保險公司是否應擔責?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