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91條第5項之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所謂免除,是指債權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從而部分或全部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質:第一,免除為單方行為。免除只需由債權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無需債務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免除為無因行為。債權人的免除原因不影響免除的效力。第三,免除為無償行為。
免除是單方法律行為,因此免除人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滅原有的債務關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債權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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