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電力局局長王某利用電力局獨家供電經營的特點,以權謀私。1999年1月至10月,某企業在該市銷售產品有求于電力局,王某先后接受該企業總經理齊某800元港幣。2000年6月王某在解決某單位用電問題時,公開要求該單位為其子女提供就業機會。此外,他還經常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并有嫖娼、賭博行為。2002年4月,經群眾舉報,該市監察局對王某的違法行為及其相關事實進行調查。經調查取證,監察局認為王某已經違反了有關行政管理法規,其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2002年8月18日,市監察局正式立案,對王某任電力局局長以來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對此,王某并不以為然,不但無視監察局的合法傳喚,還利用各種關系對監察局辦案人員施加壓力,一度使辦案無法正常開展下去。在市人大代表以及社會各界的強烈要求下,撤銷了王某電力局局長職務。
[法律規定]《公務員法》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主筆提示]《公務員法》專列“懲戒”一章,列舉了公務員的16類禁止行為并沿襲了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處分種類。公務員有著與一般公民不同的法律關系及法律地位,有著“公民”與“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因此,國家對公務員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較之其他公民更嚴格的要求。行政監察監督是對公務員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通過主動調查和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申訴、控告、檢舉,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并通過直接處分或建議相關主管行政機關處分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以糾正公務員隊伍中的違法、腐敗現象,保障整個行政系統的廉正、勤政。如果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屬于刑事違法,則將超出行政監察機關監督的限制,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本案中,王某受賄數量較小,屬于行政違法,根據其違法違紀情節,對其給予撤職處分是適當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需要些什么步驟
2021-03-06長期不在農村居住就是空掛戶了嗎,土地補償也沒有了嗎
2021-03-10聯合懲戒對象申請移出核查期限
2020-12-21對訴訟時效中斷怎么證明
2020-12-10遲延交房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2020-12-04勘察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2020-12-02民法總則對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是怎樣規定的
2021-03-24強制執行申請書要附財產線索嗎
2021-03-22哪些情形下可以討回購房定金
2021-01-25不可抗力給退款合同有效嗎
2021-02-27一個月未還款賣方能解除分期付款合同嗎
2021-02-24學生在外面玩水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13求職沒有工作經歷怎么寫
2021-03-21企業破產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020-11-20兼職是否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
2020-11-15哪些情形勞動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嗎
2021-03-22勞動局都管些什么
2020-11-16在被保險人同意的視角下談贈與人身保險合同
2021-02-27交通事故對方不理賠可以起訴嗎
2021-01-04適用保險新條款 不可忽視溯及力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