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報考政策規定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
2、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惫珓諉T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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