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十萬元,后來乙跟甲說不需要還錢了,甲還需要還嗎
不需要。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這就是關于免除債務的規定。免除,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后,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后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行為使債務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00萬元貨款,甲通知乙只要償還80萬元,免除了20萬元債務。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債權人免除全部債務的,全部債務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終止。債權消滅,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債務,為乙提供履行擔保的丙的保證責任沒有了存在基礎,必然一同消滅。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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