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經營權可否出資成立新公司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特許經營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可以用于出資,出資時需要進行評估作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知識產權出資應注意的問題
出資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利必須轉移給公司,換言之,《公司法》要求的知識產權出資是知識產權專有權的轉讓。具體到某一類知識產權出資時,須注意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轉讓的特別規定,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不能轉讓自不待言,財產權利包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共十三項財產權利,這些財產權利可以分開轉讓,即可以全部財產權利作為出資,也可以部分財產權利作為出資,而且作為出資的著作權,也有轉讓的地域范圍,可以明確是全球范圍內的轉讓,也可以約定僅是中國范圍內的轉讓。這些有關著作權出資的細節問題需要股東之間有非常明確的約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公司法》頒布前,我國公司法歷來特意規定高新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特殊的出資類型,其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突破20%比例?!案咝录夹g成果”的外延很廣,某一高新技術成果,就其權利性質上而言,既可能是一項專利,也可能是一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也有可能是一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規認可的其它技術成果財產權。因此高新技術成果并不是一項單獨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方式。而傳統觀點認為,原《公司法》規定的可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一般僅指專利權、商標權,不包括著作權。現新《公司法》摒棄了高新技術成果這個詞眼,有其積極意義。
再次,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往往技術性非常強,只有在被投資公司能順利地消化、掌握、實施才具有意義,因此知識產權出資,并不僅僅在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辦理財產權屬轉移手續后即視為出資義務完成,更要在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出資方應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提供樣品、進行技術輔導和培訓等一切必要的工作,并明確約定如何對出資人的上述義務進行驗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特許經營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可以用于出資,出資時需要進行評估作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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