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指定管轄的情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中指定管轄的情形包括移送案件的受移送法院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有管轄權法院因特殊情形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等。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期限為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备鶕鲜鲆幎ǎ斒氯颂岢龉茌牂喈愖h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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