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餐飲許可證的處罰
未經許可經營餐飲服務的,屬于違法行為。
二、法律規定
《監管辦法》第37條對無證經營餐飲服務的處罰做了明確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發》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除了直接判明的無證經營行為外,下列情形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沒有餐飲許可證卻做了相關經營的話,當事人是需要被罰款,嚴重的甚至需要關門整頓不能夠做生意,建議最好拿到了餐飲許可證之后再開店營業。沒有餐飲許可證的處罰內容或是對此具體處罰規定等,請來律霸網上找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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