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對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行政許可有哪四大特征?
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據此,行政許可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比如房地產登記)和確認民事關系(比如婚姻登記)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不屬于行政許可。
二是,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如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即無許可。
四是,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取得行政許可,表明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法從事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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