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如何處理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形式,依照《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合同法》總則并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范圍作出限制。
法律依據:
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辦法
在我國,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即使借款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依然可以在債務人違約時獲得損失賠償,這是基于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對債權人的保護,以免債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在訂立債權債務合同的時候,對于合同履行期限、違約金務必要謹慎,以免一方惡意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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