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可以主張不安抗辯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間借貸是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但主張不安抗辯權時,應該在借貸合同履行之前,如果借款已經給付的,再行使不按抗辯權就意義不大。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民間借貸可不可以主張不安抗辯”問題進行的解答,民間借貸是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但主張不安抗辯權時,應該在借貸合同履行之前,如果借款已經給付的,再行使不按抗辯權就意義不大。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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