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中追繳財產的適用條件是是什么
(1)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
(2)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于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借貸合同部分無效如何處理
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從此條規定可知,合同部分無效,其無效可以及于合同整體,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無效如果是決定性的,以致影響合同整體的,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這主要是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合同。在民間借款合同中,部分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的部分無效;
(2)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3)當事人約定的計收復利的,復利的計算結果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借款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按照《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如借款期滿后又經過3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
我們已經知道了追繳財產的適用情況和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一些處理標準,在借貸合同中,無論我們是借貸方還是被借貸方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進行相關內容法律咨詢,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免得最后自己的財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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